铜陵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铜陵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9年1月14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主任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决定问题、表决事项需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意见,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议题调查、工作评议等事项。
(七)根据需要或常委会授权,可以听取办公室、各工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九)对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设置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十)研究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十一)讨论有关机关对区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问题,提请常委会许可。
(十二)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人选建议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决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
(十四)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讨论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工委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七)常委会无法召开会议时,根据区委安排,主任会议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报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十九)主任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和相关工委负责。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