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制度特指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本届驻区的省、市、区人大代表,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省、市、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上下贯通、快捷有效的民意收集渠道,促进各级代表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及时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一般安排在每年单月10日。如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由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或邀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的接待地点:郊区政府政务中心一楼区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心实践站。
第六条 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采取召开座谈会、约见、接待、走访等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接待内容:
(一)围绕工作大局,反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二)围绕常委会监督工作,反映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围绕依法治区,反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反映事关全区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困难和问题;
(五)围绕社会关切、社情民意,反映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
(六)反映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接待流程:
(一)接待日前,各乡镇人大、办事处人大工委将参加接待的主任会议成员及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地点等向本选举单位的区人大代表公布。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与乡镇人大、办事处人大工委商定参加接待活动的代表名单,注重邀请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代表。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在区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接待日当天,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三)接待日活动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再报请接待人大代表的主任会议成员审定后,形成《代表接待日代表建议》作为闭会期间的建议交有关方面处理。
(四)建议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并抄报接待人大代表的主任会议成员,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抓好落实。
第九条 服务保障:
(一)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接待日活动的需要,向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要运用多种形式,组织联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入报道接待日活动,深刻反映各级代表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生动实践,树立人民代表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三)各乡镇人大、办事处人大工委要主动配合,为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条 被接待的代表应依照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职行责,规范行为,不应利用接待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应借机办理个人、所在单位和地区与联系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流程图
附件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流程图





















交办 反馈人大
反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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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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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印发 |